日前,三明市生態環境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5年10月24日,三明市生態環境局對尤溪縣寶發建筑墻體材料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該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檢查時,該公司制坯工段未生產,2條燒結隧道窯均在生產。該公司脫硫除塵設施配套的2臺回用水水泵及石灰水和片堿加藥裝置未運行。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以及排放大氣污染物過程中,應當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
針對此情況,三明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作出了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元)。該公司需在接到處罰決定后十五日內繳納罰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不服處罰決定,可在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三明市生態環境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